(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卜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81号原告:卜某,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韩某,男,1955年12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