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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卜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81号原告:卜某,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韩某,男,1955年12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