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肖海棠与丘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棠,丘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肖海棠,男。被执行人丘友贤,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5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所有的房屋己由银行作贷款抵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在本案立案前转让给他人,公司办公地址没有此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河东法执字第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若坚审判员 黄志放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