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820号原告: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汤仕学,云南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某某,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瑞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仕学、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吵架。2014年10月31日生育女儿赵某甲。女儿出生后双方经常吵架闹离婚,被告整天在家玩游戏,连孩子生病的钱也拿不出。婚后被告还和其他女的在QQ上联系,关系暧昧,甚至为了其他女的动手打了原告。原告无奈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赵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抚养费,分给适当的住房和土地;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的女儿还小,我们感情还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婚后收入不稳定,给我们的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现在我已经出去工作。原告陈述的我和其他女的关系暧昧不属实,我和他人联系都是正常的交往,他们是我的客户。我也没有动手打过原告。原告回娘家后我让父母和亲戚去接过她,但是她不愿意回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4月因一起学车相识,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8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31日生育女儿赵某甲。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2月起携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另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2月,由被告父母出资建盖了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共10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赵某甲,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交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麦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