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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泉与被告米热木汗_哈不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泉,米热木汗哈不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郑泉。被告:米热木汗哈不都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泉与被告米热木汗哈不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泉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兆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