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卜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5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现住从化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批准逮捕,2015年5月5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卜某与同案人武嘉彬(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从化市太平镇高田村武村队禾塘其租来经营的小卖店门前,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扑克等赌博工具,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被查获,共抽水渔利6000余元。2013年3月5日16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缴获赌资155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证人高某乙、武某乙、戚某乙、吴某乙、武某丙的证言及指认作案现场、赌资的照片,参赌人员高某乙、吴某乙辨认被告人卜某照片的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收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600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