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