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292号原���马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