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292号原���马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