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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泳合同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00482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泳,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2014年8月13日因本案被辽阳市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瑛,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4)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泳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2015年4月3日、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志强、黄福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泳及辩护人王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如下:1、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泳在陈X经营的XX汽车租赁公司内租赁一辆牌照为辽K□□□□本田奥德赛轿车(价值人民币208800元)。2014年3月8日到租期时,陈X催促刘泳还车,刘泳以各种理由搪塞陈X,同年3月20日陈X发现该车GPS定位系统被拆除。被告人刘泳于2014年1月30日到陈X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当天刘泳就将租来的本田奥德赛轿车以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刘X。2、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泳在崔XX经营的XX汽车租赁公司租走一辆宝马5系轿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并签订租赁协议(保证金5万元,每月租金1万元,如租满10个月该车归刘泳所有)。刘泳将车开走后陆续交给崔XX47500元保证金。一个月后崔XX向刘泳索要租金,刘泳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崔XX,后崔XX发现该车GPS已被拆除,其与刘泳失去联系。经调查,刘泳将该车租走后卖给沈阳人张XX。3、2013年11月末和2013年12月末,被告人刘泳在马XX经营的XX出租汽车中心分别租赁一辆本田雅阁7代轿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和一辆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价值人民币175000元)。约定本田雅阁轿车每月租金5000元钱,汉兰达吉普车每月1万元。两辆车刘泳一共交给马XX4万元钱左右租金,后刘泳不再交租金,马XX向刘泳索要租金,刘泳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2014年2月份至3月份,马XX发现两辆车的GPS都被拆除。经调查,刘泳将两辆车租走后将汉兰达吉普车以570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沈阳市一名叫“涛哥”的男子;将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一名叫“叶XX”的男子。4、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泳对翟XX谎称自己是经营汽车租赁生意的,现在手里有几台车是当时贷款买的,由于每人只能贷款购买一台,所以当时用朋友的名义购买了几台,现在贷款都已还完,这三台车想卖掉,翟XX信以为真就想购买这三台车,先后共付给刘泳16万定金,翟XX看完车后刘泳以帮其办理过户为由把车开走,后翟XX多次催促刘泳返还2万元,后与刘泳失去联系,翟XX损失共计14万元人民币。5、2014年3月,刘泳找陈XX借用2万元钱,以一辆本田奥德赛车及该车手续做抵押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两天后刘泳称有急事用车将抵押给陈XX的本田奥德赛轿车开走,后陈XX发现本田奥德赛轿车手续为伪造的。6、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泳在辽阳市白塔区□□□□杜X经营的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租走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约定每月租金8000元钱,直至2014年8月刘泳不再交租金,杜X与刘泳失去联系。经查,刘泳将租来的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沈阳市一名外号叫“小黑”的男子。7、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泳在辽阳市白塔区□□□□贾XX经营的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租走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约定每月租金9000元钱,直至2014年3月刘泳不再交租金,贾XX向刘泳索要租金,刘泳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2014年8月贾XX与刘泳失去联系。经查,刘泳将租来的本田奥德赛轿车抵押给沈阳市一名外号叫“小黑”的男子。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即被告人刘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X、崔XX、翟XX、陈XX、马XX、贾XX的陈述,证人刘X、徐X、吴XX、高XX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检验交接单,汽车租赁协议,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买卖合同书,车辆买卖协议书,汽车租赁合同附加条款,欠条,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泳对指控辩称,自己通过借租赁公司车转租挣钱,是一种运营模式,不构成犯罪。对事实辩称:指控的第二起,崔XX的宝马5系轿车系分期付款购买,不是租赁;第四起,买卖合同不是与翟XX签订的,三辆车共得款14万元,后期返还翟XX5万元;第五起,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实为抵押,并没有给陈XX伪造的手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泳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因刘泳没有非法占有租赁车辆的主观故意,抵押车辆借款是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车辆GPS定位被拆除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实系刘泳所为,且部分车辆已经返还租车公司,第七起系民事侵权行为,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指控第七起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汇款明细证明,刘泳曾使用张海军的银行卡返还翟XX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泳诈骗的事实如下:2014年3月,被告人刘泳将陈XX从XXX租车行租赁的二辆起亚轿车借走未还,同年6月,刘泳以取回起亚轿车需要钱为由,向陈XX借20000元钱,以一辆本田奥德赛车做抵押,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两天后刘泳称有急事用车将抵押给陈XX的本田奥德赛轿车开走,后陈XX多次打电话联系刘泳,刘泳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经查,被抵押车辆所有人为刘XX。被告人刘泳合同诈骗的事实如下:1、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泳指使其“小弟”在陈X经营的XX汽车租赁公司内租赁一辆牌照为辽K□□□□本田奥德赛轿车,约定租期10天,租金每天400元。租赁当天缴纳押金2900元,后陆续给付9000元租金。同年3月8日已过租赁期后,陈X催促刘泳还车,刘泳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同年3月20日,陈X发现该车GPS定位系统被拆除。后得知被告人刘泳于租赁当天就将这辆本田奥德赛轿车以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其债主刘X。后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现已返还被害人陈X。经辽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本田奥德赛轿车价值人民币208800元。2、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泳在崔XX经营的XX汽车租赁公司租走一辆车牌号为赣J□□□□的宝马5系轿车,并签订租赁协议及附加条款(保证金5万元,每月租金1万元,如租满10个月该车归刘泳所有)。刘泳将车开走后陆续交给崔XX47500元保证金。一个月后崔XX向刘泳索要租金,刘泳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一直不缴租金,后崔XX发现该车GPS已被拆除,也与刘泳失去联系。后得知刘泳已将该车卖给沈阳的“张XX”。后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现已返还被害人崔XX。经辽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3、2013年11月末和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泳在马XX经营的XX出租汽车中心分别租了一辆车牌号为辽K□□□□的本田雅阁轿车(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和一辆车牌号为辽K□□□□的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双方约定本田雅阁轿车每月租金5000元,丰田汉兰达每月10000元。两辆车刘泳一共交给马XX约40000元租金,后刘泳不再交租金,马XX向刘泳索要租金,刘泳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2014年2月,马XX发现雅阁车辆的GPS被拆除,3月发现刘泳将汉兰达抵押给其沈阳的一个债主。经查,刘泳将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以57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沈阳一名叫“涛哥”的男子;将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一名叫“叶XX”的男子,致使两辆车至今无法追回。经辽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丰田汉兰达轿车价值人民币175000元。4、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泳在辽阳市白塔区□□□□杜X经营的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走一辆车牌号为辽K□□□□本田雅阁轿车(车辆识别代码:□□□□)。约定租金每天270元,每月租金8000元钱,2014年2月,杜X发现车上的两个GPS都被拆了,经询问刘泳,刘泳称没有问题。至2014年8月中旬刘泳不再交租金,杜X已联系不到刘泳。经查,刘泳将租来的本田雅阁轿车抵给其称呼“涛哥”的债主,致使该车至今没有找到。经辽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辆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30000元。5、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泳在辽阳市白塔区□□□□,贾XX经营的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走一辆车牌号为辽K□□□□本田奥德赛轿车,约定每月租金9000元钱。刘泳陆陆续续给租金到2014年3月,然后就不再交租金,贾XX不断打电话向刘泳索要租金及车辆,刘泳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绝还车。经查,刘泳将租来的本田奥德赛轿车抵押给沈阳市一名外号叫“小黑”的男子。后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现已返还被害人贾XX。经辽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本田奥德赛轿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6、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泳谎称自己是做汽车租赁生意的,当时贷款买了几台车,现在想出售一台丰田汉兰达,一台丰田凯美瑞,一台本田奥德赛,并告知被害人翟XX,由于每人只能贷款购买一台,所以当时用朋友的名义购买了几台,现在贷款都已还完想卖掉。翟XX信以为真欲购买这三台车,就与刘泳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三台车共付给刘泳140000元定金,约定办完过户手续付清余款。刘泳得到定金后以帮助翟XX办理车辆过户为由把车开走不还,翟XX多次催促刘泳还车,刘泳返还50000元,后刘泳失去联系。综上,被告人刘泳实施诈骗一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万元。利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实施诈骗六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9.38万元,后通过缴纳租金及保证金等形式返还人民币22万余元。诈骗所得钱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泳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30日刘泳在我的租赁公司租赁了一台本田奥德赛轿车,租金到期后我催促他还车,他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发现该车定位系统被拆除,车当天就被抵给别人。2、被害人崔XX的陈述证实,刘泳租走我一辆宝马五系轿车,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刘泳先后缴纳了47000元保证金,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交租金,后我发现该车定位被拆除车被出卖给他人。3、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实,刘泳在XX出租汽车中心租了一辆本田雅阁7代轿车和一辆丰田汉兰达吉普车,并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本田雅阁轿车每月租金5000元钱,汉兰达吉普车每月1万元,两辆车刘泳一共交给我4万元左右,后刘泳到期不再交租金并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4、被害人翟XX的陈述证实,刘泳对我说他是做汽车租赁生意的,现在手里有几台车是当时贷款买的,由于每人只能贷款购买一台,所以当时以朋友的名义购买了几台,现在贷款都已还完想卖掉,我相信刘泳了就与他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先后共付给刘泳十六万元定金,后刘泳说帮我办理过户将车开走,我多次催促刘泳还车,刘泳还了五万元钱后失去联系。5、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我从XXX租车行租用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后被刘泳借去,三天之后刘泳又把我租的同样一辆车开走。后我向刘泳索要两辆轿车,刘泳以有事抵押出去为由,一直拖到同年6月份,后刘泳又找我借用2万元钱,以一辆本田奥德赛车及该车手续做抵押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两天后刘泳称有急事用车将抵押给我的本田奥德赛轿车开走,后我发现本田奥德赛轿车手续为伪造的。6、被害人贾XX的陈述证实,刘泳在我经营的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租走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并签订租车合同,约定每月租金9000元,到2014年3月刘泳不再交租金,我向刘泳索要租金,他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我就找不到他了。7、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刘泳向我借了六万块钱,用了一辆车牌号为辽K□□□□的车做抵押,到期后刘泳也一直没有还我钱。8、证人徐X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旬我一个朋友段X向我借六万块钱,并拿了一辆车牌号为辽K□□□□的本田奥德赛轿车作为抵押,我不认识刘泳,段X的车都是别人抵押给他的。9、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刘泳在辽阳市白塔区□□□□杜X经营的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租走一辆车牌号为辽K□□□□本田雅阁轿车,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每月租金8000元钱,到2014年8月刘泳不再交租金,并失去联系。10、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陈X的本田奥德赛轿车、崔XX的宝马五系轿车、贾XX的本田奥德赛轿车都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各被害人。11、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附加条款证实,被告人刘泳在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时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情况。12、机动车买卖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刘泳与翟XX签署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13、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刘泳与被害人陈XX签订的买卖机动车的情况。14、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泳抵押给被害人陈XX的车辆所有人为刘XX。15、欠条证实,被告人刘泳与刘X之间的借款欠条。16、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各汽车租赁公司被害人报案。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泳的身份、年龄等自然状况。18、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泳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9、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所诈骗车辆的鉴定价值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泳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泳诈骗陈XX,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予以支持。指控另外六起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刘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汽车,与翟XX签订汽车买卖合同骗取卖车定金,其行为不仅侵犯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依据被告人供述、租赁合同及被害人陈述,以被骗车辆的鉴定价值为基础,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扣除被告人案发前支付的保证金及租金。被告人刘泳辩称其是利用串车转租的运营模式挣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抵押车辆只是为解决资金周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经过多次庭审调查,纵观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对租赁公司车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一、被告人刘泳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利用租赁协议从租车公司租赁多部车辆,无合理的用途,且租走到期后均未还车也不缴纳租金;二、被告人在租到车后就违反合同约定,在短时间内甚至当天就将车辆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其没有工作,也无其他收入,并没有能力赎回大量的抵押车辆;三、收买或接受抵押车辆的人多为被告人债主,被告人对部分被抵押人不熟悉,甚至连真实姓名也不知道,目的是换取现金偿还个人欠款或者以车抵债;四、在租赁公司多次追要的情况下,被告人编造理由推脱,隐瞒真相,致使车辆无法找到。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观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称指控第二起诈骗崔XX的宝马5系轿车系分期付款购买,经查,租赁协议、被害人陈述能够印证案发时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租赁公司,合同类型并不能掩盖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第四起指控辩称,合同相对方并非翟XX,数额应为14万元,后返还5万元,经查,合同双方签字人为刘泳、翟XX,并有翟XX的陈述印证,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关于骗取数额,因翟XX陈述被骗16万元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辩称返还5万元,经核实翟XX无异议,故骗取数额应认定为9万元,故对数额的辩解本院予以支持;对第五起指控辩称,与陈XX之间实为抵押并非买卖,经查,陈XX也承认真实意思为抵押,故该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辩称没有给陈XX伪造手续,经查,被告人拒不承认与陈XX之间有合同,侦查机关出示证据后又承认实为抵押合同,经核实,涉案车辆并非刘泳所有,能够印证陈XX的陈述,故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指控第七起与贾XX之间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已有民事判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贾XX起诉的事实为债权债务纠纷,民事立案在本案之后,民事被告人也并非本案被告人,双方对涉案车辆的约定只是为解决纠纷设定的一个条件,并非因涉案车辆产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其他量刑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基本事实无异议,部分涉案车辆已返还被害人,降低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泳退赔翟XX九万元人民币,退赔陈XX二万元人民币。未归还的二台车依法继续追缴,并将车牌号为辽K□□□□的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号为辽K□□□□的本田雅阁轿车返还被害人马XX,将车牌号为辽K□□□□本田雅阁轿车返还被害人杜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丽华审判员  高俊果审判员  罗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