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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82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赖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小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启龙、陈玉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甲下落不明,本院在法制日报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2月,被告外出,从此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赖某甲未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10月18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1992年9月28日生育长女赖某乙,1994年3月26日生育次子赖某。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间出现矛盾,2013年3月,被告便离家外出,从此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的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赖某甲自2013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二年,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鉴于被告赖某甲下落不明的实际,双方可依法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刘小冬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人民陪审员  杨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