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x与周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周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王x,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周x,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指定代理人周x1(系周x之女),女,1982年11月20出生。申请人王x请求法院宣告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x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患阿尔茨海默病三年,目前认知功能障碍,经清华大学玉泉医院鉴定为智力残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王x与周x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即周x1。经询问周x之指定代理人周x1,其同意宣告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5年7月27日,鉴定机构出具��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周x临床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事实根据,现鉴定机构鉴定被申请人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申请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