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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民三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大志、韩民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东河,董事长。被告:张大志,现羁押在冀州市看守所。被告:韩民强。被告:刘文杰。被告:石松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志、韩民强、刘文杰、石松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5.5元,诉讼保全费2778元,共计6553.5元,由原告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肖玉山审判员邢新同人民陪审员齐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