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邱运红与程岳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运红,程岳荣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64号原告邱运红,男,汉族,住所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1874。委托代理人谢华强,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岳荣,女,汉族,住所湖南省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运红诉被告程岳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运红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运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11元,由原告邱运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焕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