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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保字第4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春光与北京一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41495号申请人张春光,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委托代理人彭园园,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一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杨成现,经理。申请人张春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一兆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八十九万四千零六十七元。申请人张春光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承艳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张春光在xxx账户内存款二百八十九万四千零六十七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一兆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八十九万四千零六十七元。申请人张春光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