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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叶典森与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典森,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61号申请人叶典森,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7日,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锦橙路22号附24号。法定代表人:吴栋,经理。申请人叶典森与被申请人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26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担保人银洪云、谭文秀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县××街道办事处××街××号第××幢××号的房屋(209房地证2010字第05596号)为本案申请人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银洪云、谭文秀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县××街道办事处××街××号第××幢××号的房屋(209房地证2010字第0559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湛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