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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葫芦岛三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高巨坤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三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民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三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葫芦岛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乔玉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巨坤,男,汉族,农民,住址绥中县。本院在执行葫芦岛三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高巨坤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诉高巨坤应给付执行款3569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诉高巨坤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民执字第006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