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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贾昌亮与张丹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昌亮,张丹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88号原告:贾昌亮,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丹龙,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江贤志,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昌亮诉被告张丹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贾昌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丹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昌亮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贾昌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