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方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91号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林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方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新梅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