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04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2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仲平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