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费优根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优根,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费优根,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