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格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格某,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周某,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