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1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鲍泉、乌日图、敖特根巴亚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合作用社,鲍泉,乌日图,敖特根巴亚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52-2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合作用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鲍泉,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日图,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敖特根巴亚尔,男,1971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鲍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x、被执行人乌日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yy、被执行人敖特根巴亚尔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zzz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