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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卞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卞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曙光路18号。负责人韦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翼,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特权。委托代理人陈峰,该行职工,特别特权。被告卞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被告卞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9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81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学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