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巧美与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巧美,郑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叶巧美。被告:郑健。原告叶巧美为与被告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郑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巧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郑健陆续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16日,被告郑健向原告叶巧美出具借条,载明共向原告借到人民币65000元,约定于9月底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巧美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郑健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叶巧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