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仁君与姚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君,姚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85-3号原告:刘仁君,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姚多辉,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8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姚多辉在合肥市长丰县房产局资金托管中心的150000元,并查封了担保人丁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君柳河畔3幢某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瑶字第××号)。现原、被告达成调和解,原告刘仁君申请撤回了对姚多辉的起诉。故原告刘仁君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被告姚多辉亦同意解封。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姚多辉在合肥市长丰县房产局资金托管中心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丁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君柳河畔3幢某室房屋(房地权证瑶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邹素琴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