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晨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晨瑞,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晨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南关杨家沟4号。法定代表人韩军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保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秀丽,公司员工。上诉人闫晨瑞因与被上诉人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晨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晨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闫晨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闫晨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利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