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刑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艾克拜尔_买提尼亚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克拜尔·买提尼亚,艾克拜尔·买提尼亚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刑执字第370号罪犯艾克拜尔·买提尼亚孜,男,1956年4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7年8月21日以(2007)昌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克拜尔·买提尼亚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罚金1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1年10月26日(2011)昌中刑执字第405号减去有期徒刑玖个月;2013年4月8日(2013)昌中刑执字第201号减去有期徒刑壹年;2014年6月9日(2014)昌中刑执字第269号减去有期徒刑拾个月。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罪犯艾克拜尔·买提尼亚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克拜尔·买提尼亚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二月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五年一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〇一五年三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艾克拜尔·买提尼亚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克拜尔·买提尼亚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世 峰代理审判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