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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刘铁军,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