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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16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潘羽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6159号原告潘羽,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1号。负责人邱火发,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晓曼,北京市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羽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潘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