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