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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梁晴怡、陆福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晴怡,陆福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6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刘琏,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素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彩仪,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晴怡,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陆福元,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梁晴怡、陆福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为23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