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淑琴与王奕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琴,王奕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琴。委托代理人白亚娜,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学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奕凯。申请执行人李淑琴与被执行人王奕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5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淑琴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淑琴与被执行人王奕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5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邬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