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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靳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靳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靳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