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艳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汤艳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458号1008室。法定代表人吴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霞。委托代理人郭佳。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艳艳。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汤艳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汤艳艳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艳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艳艳撤回上诉。关于上诉人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艳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汤艳艳负担。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