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隋平与何小林与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平,何小林,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隋平。申请执行人何小林。被执行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香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隋平、何小林与被执行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722号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