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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粘贵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粘贵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粘贵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景小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粘贵海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5)武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给付赔偿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桂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