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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乔存义与张九新、蔡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存义,张九新,蔡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92-1号原告乔存义,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张九新,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人。被告蔡艾林,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存义诉被告张九新、蔡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乔存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存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存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乔存义负担。审 判 长  王晋贤审 判 员  郭金凤人民陪审员  陈爱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