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乔存义与张九新、蔡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存义,张九新,蔡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92-1号原告乔存义,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张九新,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人。被告蔡艾林,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存义诉被告张九新、蔡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乔存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存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存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乔存义负担。审 判 长 王晋贤审 判 员 郭金凤人民陪审员 陈爱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