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吴立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傅伟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