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1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3487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路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汪世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辰,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克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