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瑞强与武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强,武忠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杨瑞强,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人。被告武忠卫,又名武忠伟,男、汉族,42岁,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杨瑞强与被告武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强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武忠卫私下调解将钱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瑞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瑞强负担。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屈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