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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雅娜与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雅娜,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雅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郭金平,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雅娜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雅娜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雅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雅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学莲审判员  张国俊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