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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美瑞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悦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美瑞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津悦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32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美瑞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崇安里,经营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时代7-1-901。法定代表人耿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津悦农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中心桥乡五十间房(塘沽化工厂仓库),经营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泰达康隆苑13门201室。法定代表人张修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美瑞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悦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