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清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清弘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清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南佐镇长村村东。法定代表人:郭海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贵。委托代理人:张毅,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开化寺街86号。法定代表人:袁元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琦福。委托代理人:潘蕊绵。上诉人河北清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3)并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河北清弘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贵、张毅;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琦福、潘蕊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德荣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要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