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始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小群与邓海明离婚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结果,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履行12996元。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邓某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2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