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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远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安徽省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家道,公司员工。被告: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严桥路47号。法定代表人:陈烨,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明久,该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城东政务新区政务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万瑞健,县长。委托代理人:袁保友,定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安徽省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