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炫锐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福多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35号原告:李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被告:**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理人:******XIANG,总经理。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阮犁荒,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骆家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