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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凤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福胜,城关××主任。被执行人:马凤然。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凤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本案已于2013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武执字第30号,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