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欧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6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出生地广州市白云区,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始,被告人欧某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某市场等地,多次向林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8月7日10时许,欧某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某市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其用于贩卖的白色固体13包及酷派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经检验,上述白色固体净重1.6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欧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始,被告人欧某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某市场等地,多次向林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8月7日10时许,欧某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某市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其用于贩卖的白色固体13包及酷派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经检验,上述白色固体净重1.6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4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以欧某患有××为由对其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欧某的供述,证人林某、黄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欧某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其的身体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二日,即羁押三日,折抵管制六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含海洛因成分毒品1.64克及犯罪工具酷派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布袋一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