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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永明申请执行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明,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明,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董辉,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明与被执行人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