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永明申请执行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明,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明,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董辉,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明与被执行人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