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昌平与罗金美、林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39-1号原告马昌平,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7133。被告一罗金美,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二林炜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马昌平诉被告罗金美、林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莫应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敏慧、人民陪审员张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已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马昌平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8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区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但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昌平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3元,由原告马昌平负担。审 判 长 莫应裕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张 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