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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锦州港船舶燃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金鼎石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港船舶燃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鼎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锦州港船舶燃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忠,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跃,男,满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山东金鼎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崔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港船舶燃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金鼎石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锦州港船舶燃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 涛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妮妮 微信公众号“”